close

  今日論衡之公民問政14年不提質詢為哪般
  □曾德雄
  前天下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黨組(擴大)會議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會議強調要積極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專題視察及引入第三方評估等監督形式,增強人大監督的權威性、針對性和實效性。這裡面的“質詢”二字很抓人眼球,有媒體統計,廣東省人大代表已有14年未提過質詢案了。
  當然,根據法律,代表是有權質詢的,《代表法》第三條“代表享有的權利”中就有一條代表可以“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明確賦予了代表質詢的權利。然而,在現實中這些權利常常處於冷凍和休眠狀況,甚少使用。也許有人覺得很奇怪:法律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你們還不理直氣壯地質詢!但現實常常是怎麼說是一回事,怎麼做又是另外一回事。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我認為根本的原因在於彼時彼地的政治文化或風氣,而恰恰是這樣的政治文化或風氣——而不是成文的法律條文——決定了人們的行為方式,所以就出現了儘管都遵從同樣的法律,卻在不同的時候有不同的表現。如果有人認死理,只相信或依從法律,那就是不“識做”——這可能也是一種政治文化吧。
  從某種意義說這還反映了一種現實糾結:人治大於法治。法律並沒有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並不會成為人們行為的終極依憑對象,取而代之的還是領導的意志,這不是人治是什麼?
  此外,質詢聽起來似乎有些刺耳,在很多人特別是某些領導幹部眼中可能不利於團結,反而可能引發一些不安定因素。比如媒體報道2009年深圳的10名省人大代表就廣東省經貿委有關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提出質詢,但大會認為提出詢問更合適,最後便改為了詢問。這樣的例子其實很多,幾年前廣州市人大也準備就同德圍改造的事對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質詢,後來為了避免“出事”還是改為了專題詢問。
  到底哪些該質詢哪些該詢問呢?我認為唯一的依據就是公眾的意見:公眾認為應該質詢的就質詢,公眾認為應該詢問的就詢問,很簡單。為什麼?因為我們是代表啊,代表的不是別的,就是公眾的意志,不聽他們的聽誰的?否則代表之名就根本無從談起了,人民也真的就“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了。
  這次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廣東也提出要依法治省,並強調要積極發揮人大在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這個方向是完全正確的。可以說人大在法治的實踐中起著中樞的作用,因為代議制民意機構的出現正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的表徵和起點,正是依托於此民眾才有了體制化的參政渠道,並以此種政治合法性的轉移、重構一舉而堵塞、廢除了傳統的極權專制,民主法治這一現代社會的精髓才得以呈現、落地,並逐漸發展完善,其威力可以說越來越顯現且至今無有窮期。正如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所說,“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但願乘著這股東風,曾經以質詢為特征、名動一時的“廣東人大現象”可以重出江湖。
  (作者為廣州市人大代表)  (原標題:14年不提質詢為哪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r26hruwt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